人防工程建筑計劃及管理之二
2008-12-06
綠維創(chuàng)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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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城鎮(zhèn)私有住宅按原房原面積維修改造和農(nóng)村修建私有住宅,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,免繳人防工程配套費。
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口部的數(shù)量和位置的確定,按國家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規(guī)劃、土地部門應合理安排人防工程口部的必須用地,保證人防工程道路暢通及修建口部設施。指揮所等重要人防工程口部用地按實際需要確定,其他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少于地下建筑面積的6%。 人防工程的口部用地手續(xù),由工程建設單位憑規(guī)劃定點意見,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。
第十三條 新建7層以上建筑物與人防工程單個口部的距離不得小于該建筑物高度的 1/2; 7層以下的建筑物,與人防工程單個口部的距離不得少于10M。結(jié)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的距離,因條件限制達不到上述要求的,口部應修建防倒塌棚架。 乐业县| 大英县| 息烽县| 沙湾县| 清水河县| 竹溪县| 南昌市| 南投市| 通河县| 黑河市| 年辖:市辖区| 云霄县| 明溪县| 池州市| 扬中市| 巴彦淖尔市| 工布江达县| 平谷区| 麻江县| 开封市| 宜州市| 柏乡县| 深圳市| 镇沅| 惠来县| 达州市| 耿马| 鸡西市| 道孚县| 北票市| 凤山县| 奎屯市| 合作市| 齐河县| 福鼎市| 凌云县| 平原县| 宿迁市| 鸡泽县| 黑水县| 崇仁县|